今天議會臨時會的最後一天,討論提案時,我也針對自己所提出的 動之8號案:「請苗栗縣政府對於非核准範圍使用農藥之行為,依《農藥管理法》相關之規定執法,以維護環境及民眾健康,並因地制宜研擬《苗栗縣除草劑使用管理自治條例》。」對縣府相關單位提出質詢。
對於違法使用除草劑者,日前新聞報載,苗栗縣政府表示,因本縣未制定《苗栗縣除草劑使用管理自治條例》,故無法可罰。但依照農委會在106年「農授防字1061488871號函」有明訂「登記核准使用除草劑的範圍」,非屬核准範圍者,均不得使用除草劑。違反者,請「逕依」農藥管理法第53條規定「加重裁罰」。
除草劑的違法使用,原本就有農藥管理法53條可以開罰,縣政府有沒有制定自治條例完全不相衝突,自治條例的精神應該是因地制宜,在地方特殊情形時才去制定更符合地方需求的子法。我要求新任的農業處李處長違法使用除草劑者,應該依法加重開罰,並且研議《苗栗縣除草劑使用管理自治條例》,才可以減少因除草劑等農藥不當使用造成的環境、水源甚至是鄉親健康的傷害。農業處李處長允諾,將依照我所講的內容研議辦理,並依法開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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